通过 Sangita Manek, 争议解决小组的合伙人 布拉斯米尔斯定律
一个人的遗嘱是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应概述其真实意愿,概述其去世后应如何处理财产。
如果您接近的某个人去世了,而他们的遗嘱似乎与您想要的他们想要的不相符,则值得调查是否有理由质疑其有效性。
如果您不熟悉遗嘱流程,则对遗嘱进行竞争可能会既耗时又压力很大,因此,在接受遗嘱认证之前,您应该调查遗嘱的有效性。
这并不意味着您不能在获得遗嘱认证后就对遗嘱提出异议。但是,该过程变得更加困难,并且始终存在可能分配财产的风险。
在采取行动之前,有一些主要注意事项。
提出警告
如果您认为遗嘱无效,则应首先考虑向遗嘱认证处提出警告。这将防止颁发遗嘱认证书(授予遗嘱执行人开始执行遗嘱的权力的文件)。
提出警告时,迅速采取行动并寻求建议非常重要,因为一旦颁发遗嘱认证书,挑战遗嘱的有效性就变得更加困难。
提出警告,可以让您有时间调查该人的最后遗嘱的准备情况,如果您要提出一个成功的案例,这可能是无价的。
请记住,您必须对遗产有足够的兴趣才能挑战一个人的意志。
缺乏应有的执行
为了有效,遗嘱必须满足1837年《遗嘱法》第9条详述的若干要求。
有效证明书的基本要求是,立遗嘱人必须有能力作出证明书,有意愿作出证明书并遵守规定的手续。
规定的手续包括:遗嘱必须以书面形式,由立遗嘱人或其他人在其在场并经其指示签字,并以遗嘱签署人的意图使遗嘱生效。
此外,遗嘱中必须包含由立遗嘱人在同时出席的两名或以上证人在场的情况下作出的签名或认可的签名。
每位证人都必须在遗嘱人在场的情况下证明并签署遗嘱或承认其签名,但不一定要有其他证人在场。
如果您有证据表明未满足其中一个或多个条件,则可以正式质疑遗嘱的有效性。
遗嘱能力不足
为了使遗嘱有效,一个人在创建遗嘱时必须具有“健全的头脑”,因此,对抗遗嘱的另一个理由是,如果您认为立遗嘱人在产生遗嘱时缺乏“遗嘱能力”。
遗嘱能力的要求是,立遗嘱人了解他们正在制定遗嘱及其后果,知道遗嘱的范围,价值和性质,并理解将某些人包括在遗嘱中并将其排除在外的后果。
遗嘱人能力不足的一个例子是遗嘱人遭受任何“精神错乱”的困扰,例如阿尔茨海默氏病或痴呆症。
如果您认为立遗嘱人缺乏订立遗嘱的必要遗嘱能力,那么举证该遗嘱的人要证明遗嘱无效,举证责任就在您身上。
重要的是要考虑到,法院只会在立遗嘱人时关注立遗嘱人的心理能力,而不是在生命中的任何其他时刻,都将寻求有关这一方面的医学专业知识。
但是,这种证据通常是有限的,因为专家在创建遗嘱时不太可能评估立遗嘱人的精神状态,这意味着他们必须根据立遗嘱人的病历和在有关时间做出的陈述来进行评估。
因此,家人和朋友持有的证据以及遗嘱的证人通常可以证明是最相关的。
提出“ Larke v Nugus”请求是检查遗嘱准备方式的好方法。
对于代表遗嘱人准备遗嘱的律师,围绕其准备情况,可能会提出一系列问题。
请求应以信件的形式提出,并可以询问遗嘱作家知道已故多长时间,向遗嘱作家发出的指示的形式和性质,遗嘱的执行情况以及有关遗嘱的任何证据。遗嘱执行时死者的健康状况或能力。
Larke v Nugus请求还可以询问是否有更早的遗嘱,在收到指示时是否进行了讨论,以及死者在执行死刑时是否理解了遗嘱的内容。
不当影响
可以将不当影响力的证明作为质疑遗嘱有效性的另一依据。这是指在某些情况下,立遗嘱人可能被希望影响自己意愿的人施加压力或强迫改变其遗嘱。
鉴于胁迫通常是私下进行的,而且没有书面信函,因此寻找直接证据来证明存在不当影响的主张可能特别困难。每个案例都是根据自己的事实决定的,每个案例之间的差异可能很大。
虽然提出遗嘱的责任由提出该遗嘱的人承担,但通常通过证明遗嘱已得到适当执行以及立遗嘱人有遗嘱的能力来减轻这一负担。
如果有人指控某人有不当影响力,则他们必须证明某个人有能力影响该遗嘱人,该人确实影响了该遗嘱人并且该影响力是不适当的。
他们还必须证明与有争议的遗嘱或其一部分有关的影响
而正是通过行使这种不当影响力,才产生了有争议的遗嘱
欺诈或伪造
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有理由相信在创建遗嘱时发生了欺诈行为,例如,伪造了完整的文件或立遗嘱人的签名。
如果立遗嘱人基于他人的不实陈述将某人的遗产遗赠给某人,则遗嘱也可能是欺诈的。
但是,通常很难证明欺诈行为,因为立遗嘱人通常是唯一的第一手证人,显然在死后无力提供证据。
尽管没有时间质疑可疑的欺诈性遗嘱,但是,如果您确信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索赔,则不应拖延提出索赔。
与其他一些质疑遗嘱的理由一样,作为欺诈主张的人,举证责任也很大,因此,您应该绝对确定是否要使用该理由。
结论
尽管这些是质疑遗嘱的最常见理由,但在其他情况下,可以有效质疑文件的有效性。
重要的是,任何有意参加遗嘱竞赛的人都必须理解,并不能保证他们一定会成功,但是获得法律专家的支持会产生很大的不同,并为他们提供最大的成功机会。